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中乙球迷斗殴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中乙球迷斗殴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中国足球的丑闻,听说了许多。本身不太愿意去谈这些,因为毕竟我认为我自己还是拥有一颗中国心,希望中国足球能够一步一步成长起来。但最近,据相关网络图片显示,中乙的陕西大秦之水的多名球员,外出比赛。刚一下飞机,多名球员聚在一起抽烟被拍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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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日10日,正在海口封闭集训的国家队与中乙延边北国队进行了一场热身赛,凭武磊、郜林、金敬道、吴曦、池忠国的破门,国足上半时以5-2暂时领先,下半时蒿俊闵、朴成分别进球,最终以7-2大胜对手。
不出所料的是,这一场类似教学比赛的热身赛,又招来无数的批评和质疑的声音。有人甚至搬出今年足协杯鲁能替补阵容都6-0大胜之,认为国家队竟然还丢两球,简直是耻辱。也有评论认为,里皮通过招入池忠国、金敬道、蒿俊闵等中场球员以“补腰”,却没办法补国家队后防的漏洞,等等。
其实,这场比赛纯属一场训练之后以调整国家队员状态为目标的比赛,结果根本无需顾及,不管是打进对手7个球,还是后防丢了2个球,应该说是意料之中的事情。从与别的国家队热身赛都不必一定争胜的里面皮的性格来看,对延边北国绝对没有一定要尽全力大胜并且零封的欲望。
现在距亚洲杯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了,目前里面皮最重要的就是调整好国脚们的状态、保证不出现伤病等减员情况的发生。另一方面,谁都知道国家在海口集训的一举一动,都会传到亚洲杯对手。这个时候,不可能让真实的国家队实力全部表现出来,甚至有可能是故意表现出来给对手看,设个陷阱让对手钻。
这从他上半时的排兵布阵就可窥见一斑:后卫李学鹏、冯潇霆、石柯、张林芃,守门员颜骏凌,这应该是国家队最强防线了。中场吴曦、郑智、池忠国,却值得细细品味。而锋线上排出了武磊、郜林和金敬道,显然里皮玩的是半真半假的战术。当然,这些人基本上也可能是国家队的主力阵容了,但433的阵型,肯定不是对阵韩国时的首选。
一句话,这场比赛根本不值得评论,批评更是没必要了。看了这些评论,呵呵就行了。
的确不值得夸奖啊,堂堂国家队踢中乙球队,还能够丢两个球,好好反思吧……
明年一月份就将进行阿联酋亚洲杯的比赛,而国足将在本月19号前往西亚提前适应,据悉今天国足与中乙球队延边北国进行了一场封闭教学赛,最终国足以7-2大胜对手,郜林、武磊等人均取得进球。虽然国足赢得了比赛,但是这根本无法让人乐观起来。
显然,国足之所以找中乙球队来热身,就是为了在大赛前找找自信,而国足虽然结果是大胜对手,但是对于这样的对手和比赛而言,打进再多的球也抵不上丢球,这实在是让球迷们担心国足的防守,更有球迷直言:如果延边北国上了三个外援,那么输赢还不一定呢。
要知道国足可是和韩国队分在同一小组,韩国队每逢亚洲杯比赛必定精锐尽出,这样的国足防线怎么能挡得住孙兴慜等人呢?说实话,不仅仅韩国队,即便是吉尔吉斯斯坦和菲律宾,国足也没有必胜的把握,国足到底能够在亚洲杯上走多远,恐怕谁也不确定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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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问题所说,甲经常欺负乙,这次并对乙进行殴打,乙还击,我认为应属正当防卫,只要乙的防卫不过度,乙应该属于无过错。别人拉开后,甲继续对乙进行追打,乙没还手,此时就更不能说乙存有过错。但是,乙应对甲一贯欺负自己的不当行为应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(但应持有效证据),否则,甲的不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,就等于纵容了甲的不法行为,今后甲就可能会愈演愈烈,甚至有可能走向犯罪;再者,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一位公民应有的权利。
以上只个人见解,如有不当请见谅。
谢谢邀约。你所表述的甲对乙从辱骂到殴打的不断升级,之所以能够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,完全是乙的软弱造成的,乙作为受害者一再的退让,并没有换来甲的收敛和收手。为了自己不再受到伤害,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吧。
从叙述看,甲乙都还是学生吧!如果是,请不要以简单的从法律方面分析问题。
我来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。
如果是学生,多半未成年,报警或诉诸法律可能起不到良好的效果。所以分析属不属于正当防卫,没有意义。
建议先与家长沟通,寻求保护。
实在不行,请播打这个电话:当地的区号+12345。这是市长电话,不管找那个机关都可以由他们转接,比直接报警好用。
感谢邀请!
从法律层面说,同样是打架,给出的结论却是多种多样的。法理与情理还是有区别的,法理是固定的,情理却可能因人、因地不同而不同。不同年龄的人看同一件事会给出各自符合情理的结论。地区差别也一样,媒体报道,我国有个地方可以兄弟同妻,两个甚至更多的兄弟同娶一个妻子,这在当地是合情理的,在内地说合情理是无法想像的。但是,不合法理却是明显的。本题题主提问的角度从情理角度考虑的显然多些,乙是否有错还真的不好说。
这个问题怎么从法理的角度回答才能通俗,让网友们易懂?可能要啰嗦一点。
正如你问医生:我发烧了,是什么病呢?如果医生告诉你:你感冒了!这医生的回答肯定是不负责任的瞎猜。因为多种疾病可以引发发烧。
如果咨询人是医生的熟人,根据当前疾病流行情况,结合平时对对方身体状况的了解,这种瞎猜多数情况下也能猜到“点子”上;如果不是熟人咨询,一般情况下还会附带一大堆反问,比如是持续发烧还是隔日发烧;是白天发烧还是夜间发烧;轻度发烧还是重度发烧;以前得过什么病 ……这一堆反问都有助于医生对病因的判断。
我也经常接到亲朋有关治安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咨询,我反问对方的模式基本上顺序一致:
第一组反问:你受伤了吗?伤情是怎么样的?对方受伤了吗?伤情怎么样?
问这样的问题,主要是判断双方伤情等级,如果甲是达到了轻伤以上,乙是轻微伤或无伤,十之八九乙要承担法律责任,个别情形例外。因为,轻伤除过失伤害外,一般而言属于刑事案件;轻微伤除过失伤害外,一般而言属于治安案件。治安、刑事案件的追责方式与民事案件不同,“账”不会算得那么清楚,通常只谈“焦点”问题。处理结果可能是只追究乙的法律责任。如果甲乙双方都是轻微伤,调解不成的,双方都要处罚,处罚的轻重会考虑案件引发、情节等因素,轻重会有不同。
对伤情的叙述,不同文化背景、不同立场的人有不同的叙述方法。比如:甲脸被打肿了,乙鼻子被打出血了。遇到这样的回答很难准确给对方咨询意见。表面上看,“脸肿了”、“鼻子出血了”,用过去的验伤标准,都有可能构成轻伤害。因为“脸肿了”可能还伴有耳膜穿孔,“鼻子出血了”可能是鼻骨粉碎性骨折。耳膜穿孔、鼻骨粉碎性骨折老的验伤标准里都属于轻伤害,新的标准可能都是轻微伤。
遇到这样模棱两可的问题,通常我都建议先通过法医验伤。这涉及案件的定性问题。
第二组反问:因为什么事情打的?多少人参与打的?
问这样的问题,主要是判断案件的性质。同样是打架,有的是纠纷引起,有的是无事生非、故意挑衅滋事引起的。前者一般定性为“殴打他人案”或“故意伤害案”,轻微伤可以调解,轻伤可以和解,重伤则必须公诉。后者一般定性为“寻衅滋事案”,多人参与的可能定性为“聚众斗殴案”,理论上是不允许调解、和解的。
甲“寻衅滋事”,导致了甲乙双方都有伤害,比如都是轻微伤,通常只追究甲的法律责任,如果甲造成了轻伤以上,只要乙没有超出正当防卫的范围,也不承担法律责任。明显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,比如甲已经停止违法犯罪行为,乙是“报复”或者“主动攻击”,甚至反过来用言行“挑衅”甲,结果导致甲伤害,这不是正当防卫,也要承担法律责任。但是,会从轻处罚。
第三组反问:谁先动的手?用了什么东西打的?
从把这列为最后一组问题,也可以看出,判断一起案件的性质,谁可能承担法律责任,即法律上的对与错?这组问题并不是首要的问题。“谁先动的手”这个的问题主要是量罚轻重的依据。问“用了什么东西打的?”这主要是考虑证据保存的问题。如果在户外、公共场所、交通工具上打架的,一方持有管制刀具,哪怕现场没有使用,还涉及“非法携带管制刀具”等另外的违法问题,也就是行话说的“案中案”。
实务中很多人会凭感觉钻“牛角尖”,我曾经接警处理一个邻里纠纷,一个退休检察官与邻居发生纠纷,邻居的女主人拿了根铁棍在手,两家争吵,并没有真的动手打架。民警将邻居劝离。这个退休检察官却不依不饶,称铁棍为“凶器”,非逼着处警民警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,叫民警收缴“凶器”,并当场向上级公安机关电话投诉。无奈,我也毫不客气地反击:你在职时就不是个称职的检察官!别说一根铁棍,就算合法取得的枪支也不一定是凶器。“枪还不是凶器?”对方听了这话暴跳如雷。他跳累了我继续说:你孙子的铅笔是不是凶器?他用铅笔扎瞎了你的眼睛,铅笔也是“凶器”……
可能扯远了,总之,打架现场的作案“凶器”也要关注,实务中往往被忽视,它也是量罚轻重的一个依据,还可以据此判断现场打架的激烈程度。
由上也不难看出,同样的现象处理结果却不同。比如同样把别人的鼻子打出血了,有的花点钱就结案了,有的被罚款了,有的被行政拘留了,还有的被判刑了……其实这并不是吃瓜群众说的那样,“某人有后台”,“只要有钱就能摆平”那么简单。它涉及不同的案件性质,比如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、殴打他人案与寻衅滋事案;案发现场的特殊性,比如公共场所打架处罚要重些;还涉及双方的态度问题,比如可以调解、和解的案件却因双方互不让步调解、和解不了。医学有专家,法律也不是软面团谁想怎么捏就怎么捏的,有它严格的规则。
接受法律咨询与医生遇到熟人咨询疾病问题一样,比如咨询人已经有一定的法律基础,说话就省了很多事,一般往往直奔主题,几句话就摆平。同样对对方的语言表达能力,个性特征了解,也有助于案件的准确判断。比如私交很深,咨询人一般不会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情节;再比如一贯老实本分的人,对案件起因往往责任不大等。
就本题题目字面看,很难给出一个肯定的、满意的答案。从情理上说,乙肯定没有错,从法律层面说就未必。特别是问答中“反击”这个字眼包含了很多的不确定性。比如,是对平时“甲经常欺负乙,并实施殴打”行为的“反击”,还是对正在进行中的甲殴打乙行为的“反击”?本次乙对甲的“反击”行为产生了什么样的伤害后果?另外“某甲经常欺负乙,并实施殴打”这只能作为一个量罚情节,甲乙之间闹了一辈子,公安司法机关不可能把他们之间一辈子的是非都理清楚,逐个评判,这不仅有个追诉时效问题,还有个取证不能的问题。实务中主要围绕本次“反击”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立案查处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中乙球迷斗殴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中乙球迷斗殴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